余文珊律师亲办案例
公民代理助委托人拿回四千多万,代理报酬为何不受法院保护
来源:余文珊律师
发布时间:2016-08-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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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关键词】

公民代理、有偿法律服务、不予保护

【裁判要点】

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,人民法院不予保护;但对于受托人为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等合法费用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给予支持。

【案件情况】

刘某和周某签订的《合作协议》,约定刘某与周某合作要回XX交易中心项目投资所有款项约5500万元;款项收回后10天内,周某支付刘某报酬500万元;……如果没实现以上一至三内容周某不支付任何费用给刘某;周某、刘某在合作中任何一方私自终止合作协议,无论什么理由都要赔偿对方300万元。

协议签订后海南公司、周某出具授权委托书,委托刘某作为海*公司的代理人参加江西法院审理的海南公司与江西公司合同纠纷案。后刘某又找来江西律师事务所,并同江西律师事务所一起代理海南公司向江西法院起诉江西公司。法院审理过程中,海南公司与江西公司签订《协议书》,确认海南公司投资和回报共计4400万元,及江西公司应按约定时间向海南公司支付4400万元款项,海南公司在收到第一笔款后撤诉。后海南公司向江西法院撤诉,法院裁定准许撤诉。

因海*公司认为刘某并没有实现要回5500万元的承诺,且江西公司签订《协议书》后,并没有依照约定时间付款,而刘某也不作为,无法帮海南公司要回款项。海*公司最后耗费诸多精力才要回款项,故不同意支付刘某500万报酬及刘某找来的律师事务所的代理费20万。该律师事务所遂向江西某法院起诉,江西某法院判决海*公司需支付江西律师事务所20万元代理费。刘某也起诉海*公司、周某支付报酬500万及逾期支付报酬的违约金。

【办案过程】

余律师作为海*公司及周某的代理人,认为海*公司若仅以刘某为其要回4400万,而不是5500万,没有完成约定为由不支付代理费,存在较大败诉风险。因为与刘某一起代理的江西律师事务所已经通过诉讼,江西某法院判决了海南公司需支付其代理费。故而余律师从另一个的角度出发,抓住刘某是公民代理这个点,向法院指出刘某并非律师,其以公民身份代理诉讼依法不能收取诉讼代理报酬,其约定代理报酬的条款无效。退一步讲,即便合作协议中关于有偿代理的条款有效,但是刘某并未依约全面履行《合作协议》并擅自终止协议,依约也无权向海南公司要求支付代理费和滞纳金。且周某代表海南公司与刘某签订《合作协议》的行为是职务行为,周某与本案并无利害关系,并非本案的适格主体。刘某要求周某支付其代理费及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。后法院采纳我方观点。

【裁判结果

法院经审理认为,虽约定刘某和周某合作要回投资款,但从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看,该合同实际上是约定刘某受周某的委托为海*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合同。由于刘某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,其从事诉讼代理业务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》第十三条的规定。且,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0年9月16日对重庆高院《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请示》答复:“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,人民法院不予保护;但对于受托人为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等合法费用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给予支持。”因此,刘某请求海南公司、周某支付代理费无法律依据,本院不予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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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余文珊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601*********44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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